从江西省发改委得知,该省对高耗能、较低生产量新建项目和不断扩大生产能力项目年内应以仍然审核、核准和备案。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,凡自行制订的不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,要不准不予废除。 据理解,对高耗能、较低生产量非新建项目,除按规定报国家核准的外,其核准、备案权限统一集中于到省投资主管部门,各市、县(区)不得私自审核,不得采行“拆分审核、化整为零”等方式审核高耗能项目。
钢铁、铝冶炼、铜冶金、铁合金、电石、焦炭、水泥、煤炭、纺织、烧碱、玻璃、煤化工等高耗能容许类的新建和出局类项目,不准禁令投资,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,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,土地管理、城市规划和建设、环保、质监、消防、海关、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申请。并未通过环评、节约能源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不准不许动工建设。 同时,该省还将对各地牵涉到高耗能较低生产量项目的土地、财税、环保、电价、水价等方面与国家互为违反的优惠政策展开专项清扫;不准通过免除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,盲目上项目;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,凡自行制订的不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,要不准不予废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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